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枣阳市成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枣阳市成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2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枣阳市成杰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偿付价款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书记员  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