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3585号
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森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1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170.5元,由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0.5元。
审判员 王玉泉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