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921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茸兴路**。
法定代表人:邵来民,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