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4民初640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酒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 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茸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6552元(伤残赔偿金282396元、误工费23211元、护理费11605.5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鉴定费2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26552.5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受雇于***,在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包的、在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建设的养鸡厂房内搭建鸡舍,在鸡舍二层搭建平台施工时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安丘市人民医院救治,***受伤后,***、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便推诿不再出面处理,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受雇于被告***属实,原告本次受伤是由于其自身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更未按照被告方要求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进入工作、场地,未佩戴安全带。严重违反了被告方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受原告受伤后,被告已支付62300元费用,该费用应当从原告起诉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三,本案系鸡笼安装不需特别资质,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是发包方也不是雇佣***的雇主,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发生事故时,此工程还未交付给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我方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取得在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院内车间内承建鸡舍安装工程后,分包给了被告***组织安装鸡笼,被告***自2022年2月27日起雇佣原告***从事鸡笼安装工作,工资每天200元。2022年3月11日,原告***站在高3.1米左右的鸡舍二层搭建平台时不慎坠落地面受伤。原告伤后同日入住安丘市人民医院治疗13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原告***2022年3月11日因外伤致T6-8、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期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原告***损失为:医疗费62538.76元(住院费)、鉴定费2860元、伤残赔偿金282396元(47066元/年×20年×30%)、误工费23211元(128.95元/日×180日)、护理费11605.5元(128.95元/日×90日)、营养费2700元(30元/日×90日)、交通费13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酌定),以上共计389091.3元,被告***等已支付62000元。 另查明,本案涉及鸡舍安装工程系正大潍坊现代食品全产业链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由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从安丘安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租赁经营,原告发生事故受伤时,该项目尚未交接给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 法庭审理中,被告***主张已对原告***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的培训视频、照片能证明被告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未显示原告***在培训现场;被告***主张被告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原告在高处施工需佩戴安全带,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配备了安全带,不能证明被告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原告佩戴安全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十五份、住院病案一宗、***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护理人员原告妻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供的提交光盘一个(内有视频两个照片六张)、证人**与证人李成顺出庭提供证言,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资产租赁合同一份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安装鸡舍设备时不慎从3米以上的鸡舍二层掉落地面,受伤致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389091.3元,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在3米以上地方施工,被告***应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并督促严格实施,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时时提醒原告注意安全;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及配备了安全带,但不能证明对原告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也不能证明要求原告佩戴安全带,故被告***在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均存在过错;原告已经成年,缺乏安全注意致使自身掉落地面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相较***与原告各自的过错承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原告受伤时,被告正大蛋业(山东)有限公司尚未接管工程项目,与本案无关,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施工项目为,在车间内安装鸡笼,对施工人员无需资格限制,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将鸡笼安装项目交由被告***完成,本身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给付原告62000元,可从应赔款额中扣除。被告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按7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2363.91元(389091.3元×70%),扣除已付62000元,尚应赔偿210363.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996元,原告***负担1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户名、账号、开户行附后),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名:安丘市人民法院 账号:×××6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