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50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家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区**小学,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信国,董事长。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区**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5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万元,上缴执行费60,071元后,剩余2,939,929元发还申请人。
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7执5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孙文华
书记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