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1605号
原告: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合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