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程雨与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271号
原告:程雨,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琦,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军富,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周清林,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颖锋。
原告程雨与被告苏军富、周清林、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程雨于2022年7月22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程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雨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