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2212号

原告:深圳市沃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铜鼓路大冲新城花园**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382261。

法定代表人:乔彦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晖,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永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35582W。

法定代表人:黄颖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耀山,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景宏,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波,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光,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徐春,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深圳市沃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麒麟公司)、庄景宏、***、徐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前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郁、付昌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晖,被告彩麒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耀山,被告庄景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春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向沃家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1617180元,其中违约金117180元,损害赔偿金1500000元。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沃家公司与彩麒麟公司于2017年11月陆续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157套公寓发包给彩麒麟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5390600元,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沃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进度款,但彩麒麟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延工期,无法按时将157套公寓交付给沃家公司投入经营酒店使用,导致沃家公司损失惨重。为防止损失扩大,双方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协议书》对后续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沃家公司再次违反约定,不仅未能按期完工,还于2018年10月撤离现场所有工人,以实际行动解除合同,并给沃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彩麒麟公司辩称,1、彩麒麟公司从未与沃家公司签订合同,也未授权他人与沃家公司签订合同,所有合同上涉及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均不是我司印章。2、五份合同关于合同履行的条款均未约定,包括装修房屋的具体位置、装修面积等,与常理不符。3、所有工程款项均未进入彩麒麟公司账户,沃家公司与庄景宏、***等存在恶意串通。4、五份合同约定的是对157套房屋进行装修,而协议书又载明的是153套,前后存在矛盾。

被告庄景宏辩称,1、合同相对方应为彩麒麟公司,与沃家公司实际签订合同的应是***,本案大多数工程款进入了***的账户。2、庄景宏仅是***下面的一个班组长,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庄景宏在相关材料上签字,仅是受彩麒麟公司的委托。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徐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装修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款对账说明、证明、授权证明书、合同解除函、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报警及受案回执、验收单、鉴定报告等,因已经经过鉴定或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沃家公司举示租赁合同及付款流水,因与未完成房号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主要事实如下:

庭审中,沃家公司举示了5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为:

1、2017年11月10日形成了1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部列明的甲方为沃家公司,乙方为彩麒麟公司,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重庆佰乐街公寓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约定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完工日期2018年1月31日,具体分项工程工期以甲方签发的期限完工任务书为准。承包价格按33800元/套及实际安装的数量结算,初步为72套。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预付款,作为现浇、水电、备料。开工15天后,水电、现浇必须完成其工程量的一半(即瓦工、木工、成品定制楼梯、卫生间玻璃和隔断定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5%作为进度款;加工30天后,水电现浇全部验收完工,付清成品定制楼梯,卫生间卫浴,和隔断定制尾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进度款;2018年2月1日工程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进度款;2018年10月1日,结算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总工程款的15%作为结算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任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3)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合同未对72套的具体房号进行约定。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沃家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字。乙方处加盖了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字。

2、2017年11月10日,形成了1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部列明的甲方为沃家公司,乙方为彩麒麟公司,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重庆佰乐街公寓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房屋初步为42套。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沃家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张文迪签字。乙方处加盖了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签字。合同关于工期、付款等基本与第一份合同一致,但未约定违约责任,也未标明该42套的具体房号。

3、2017年11月10日,形成了1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部列明的甲方为沃家公司,乙方为彩麒麟公司,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重庆新壹街公寓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房屋初步为40套,但未标明具体房号。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沃家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字。乙方处加盖了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字。合同关于工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基本与第1份合同一致。

4、2018年5月12日形成了1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部列明的甲方为沃家公司,乙方为彩麒麟公司,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重庆佰乐街公寓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房屋初步为2套,但未标明具体房号。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沃家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字。乙方处加盖了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庄景宏签字。合同关于工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基本与第1份合同一致。庄景宏认可签字的真实性。

5、2018年5月12日形成了1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部列明的甲方为沃家公司,乙方为彩麒麟公司,约定由甲方将位于重庆佰乐街公寓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房屋初步为1套,但未标明具体房号。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沃家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无人签字。乙方处加盖了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庄景宏签字。合同关于工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基本与第1份合同一致。庄景宏认可签字的真实性。

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争议,各方组建微信群“重庆沃家装修沟通群”,对施工工程进行沟通。该微信群一共五人,具体包括:乔彦虎(沃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沃家公司股东)、庄景宏、徐春、***。从2018年7月13日起,各方在微信群中便对如何签订《协议书》进行具体沟通,乔彦虎要求庄景宏、徐春在达成的《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彩麒麟公司公章。微信记录显示,庄景宏将《协议书》(即2018年7月15日的《协议书》)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了沃家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的聊天记录中,庄景宏说:“徐总、卢总没什么问题吧!你们也看看协议书。”

2018年7月15日形成《协议书》一份,《协议书》首部列明的甲方为沃家公司,乙方为彩麒麟公司,尾部甲方处由沃家公司盖章,无经办人签字,乙方处加盖了“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并由徐春、“庄景宏”签字。《协议书》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于2017年11月15日起,装修重庆佰乐街和重庆新壹街装修房共157套,乙方承诺交房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但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房时间届满无法向甲方交付房屋,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6月1日佰乐街交房20套,截止2018年7月8日交房40套,共计交房60套,剩余佰乐街57套和新壹街36套尚未交房。2、截止2018年5月14日,乙方共计收到甲方付出的工程款3957480元(包括甲方代表乔彦虎借款给乙方代表庄景宏、庄娘求共计480000元)。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为了尽快完成剩余工程,不再给甲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权利,及时制止亏损。乙方答应甲方只需再出120万元解决剩余93套房的全部装修工作。甲方预留质保金30万元,考虑的维修情况较多质保金预压8个月。1、本协议签订后40天内甲方每付20万元乙方需交房20套。验收完20套后,甲方需立刻再预备20万元给乙方用于支出,支付款项由甲方监管使用(仅用于装修工人工资、材料预定)。2、40个工作日内交房顺序:从简之繁,以最快速度保质保量的情况下交付,总计93套。3、乙方承诺40天内必须完成剩余93套的装修工程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收验收合格单。4、乙方保证在场所有工人,订货的所有厂家的欠款与甲方无关。如再有供货商或工人向甲方请求支付款项,则乙方需双倍向甲方赔偿工人和供货厂家的追缴款,并承担一切后果和甲方损失。5、乙方保证项目欠款工人如再到甲方经营地骚扰闹事包括停电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万元/次,同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6、甲方预留质保金30万元,此30万元为本项目合同清单之外增加工程款项不计入120万元工程款内。7、甲方预留质保金:30万元变成20万元、扣除10万元用于第一批60套交房工程款内、便于付成品订制预付款项。第一批60套交房工程变更成支付乙方30万元。剩余质保金20万元质押半年后退还。

施工过程中,沃家公司凭加盖了“彩麒麟公司印章”的相关委托支付手续,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了第三方。

2018年形成《工程款对账说明》一份,载明:截至2018年3月31日支付彩麒麟工程款3118726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3日支付彩麒麟工程款513330元,共计3632056元(以上款项均未直接支付至彩麒麟公司账户),其中梁伟军28000元和王冶金40026元不是重庆支出款项,经核实彩麒麟公司实收款为3477480元。合同一(72套)应结工程款2433600元,截至5月12日工程完工0套,已付工程款1338480元。合同二(42套)应结工程款1419600元,截至5月12日工程完工0套,已付780780元。合同三(40套)应结工程款1432000元,截至5月12日工程完工0套,已付工程款300720元。合同四(2套)应结工程款71600元,截至5月1日工程完工0套,已付工程款39380元。合同五(1套)应结工程款33800元,截至5月1日工程完工0套,已付工程款18590元。综上所述,按照合同沃家公司应付款项22477950元,实际沃家公司付款为3477480元,多支付款项1013850元,付款与合同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司确认沃家公司支付彩麒麟公司款项为3477480元,上述款项为沃家公司支付的本司与其就重庆市佰乐街和重庆市新壹街公寓装修工程项目(共计157套)工程款。上述工程款的相对方为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供应商(供货商)、包工头、装修工人、指定收款人员等。

在《工程款对账说明》尾部,***、庄景宏出具承诺,具体为:本人***,身份证号码(略),本人接受彩麒麟公司委托,愿意以个人名义为彩麒麟公司与沃家公司就重庆市佰乐街和重庆市新壹街157套公寓装修工程项目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本人庄景宏,身份证号码(略),本人接受彩麒麟公司委托,愿意以个人名义为彩麒麟公司与沃家公司就重庆市佰乐街和重庆市新壹街157套公寓装修工程项目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承诺部分由***、庄景宏签字。庄景宏认可该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

2018年6月29日,交付验收了60套房屋。2018年8月3日交付验收了20套房屋。2018年8月16日交付验收了20套房屋。沃家公司称前述验收房屋包括《协议书》签订前已交付的60套,只是之前未办理验收手续。

由于彩麒麟公司对所有证据上涉及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经本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机构检验,送检的55枚公章中,有6枚印文盖印不清,不具备鉴定条件,其余49枚印文中,出现了4个不同的印文。最终鉴定意见为:1、所有送检的彩麒麟公司的印文(除22号印文)与样本印文都不是同一枚公章印文。2、第22号送检的印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判断是否与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公章印文。3、认定协议书、以及委托付款手续上庄景宏的签字等19个签字不是庄景宏所签。

由于发生纠纷,工程未能按时完工。2018年11月21日,沃家公司向彩麒麟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索赔工期的函》,载明:贵司已于2018年10月7日退出施工现场,我司郑重告知贵司,正式解除与贵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拖延工期等行为致使我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彩麒麟公司称收到解除函后及时与沃家公司进行了联系,要求沃家公司提供相应合同。沃家公司称彩麒麟公司收到后确实与沃家公司进行了联系,要求沃家公司去找庄景宏,彩麒麟公司也表示会找庄景宏核实。

沃家公司称彩麒麟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退出了施工现场,2018年10月7日以后的租金损失不予主张。彩麒麟公司撤场后,由沃家公司直接找彩麒麟公司之前的工人继续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直至完工。

庭审中,沃家公司举示了部分银行流水,拟证明因彩麒麟公司逾期完工,向承租人支付了房屋租金,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支付的已装修交付部分的房屋租金还是未装修交付的房屋租金,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是支付的哪一段期间的租金,即究竟是正常施工或其他期间的房屋租金。同时,由于沃家公司举示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附加具体房号,除了验收单上已完工的验收单上有100套房屋房号外,未完工房屋的房号暂无法确定。沃家公司在庭审中举示了租赁合同47份,拟证明其每月向出租人支付案涉房屋租金,合同载明的租金标准为2600元/月-3300元/月不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合同相对方的认定问题。二、沃家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现逐一评析如下:

沃家公司的合同相对方问题。从沃家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虽然形成了五份《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协议书》以及工程款对账说明和其他加盖了“彩麒麟公司印章”的委托付款手续,但经过司法鉴定,所有证据上加盖的彩麒麟公司印章的印文与彩麒麟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文均不一致,沃家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得到了彩麒麟公司的授权或追认,沃家公司也没有直接向彩麒麟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故相关证据对彩麒麟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彩麒麟公司也不应对沃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从“重庆沃家装修沟通群”的聊天记录显示,《协议书》上的彩麒麟公司的印章系由庄景宏加盖,并由庄景宏、徐春签字后形成。因此,虽然《协议书》上庄景宏的签字经鉴定不是其本人所签,但结合聊天记录显示的事实,仍可以认定由庄景宏、徐春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的效力。同时,从“重庆沃家装修沟通群”中显示,庄景宏在确认《协议书》之前,要求“卢总、徐总”对《协议书》发表意见,而五份《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中有一份由***签字,有两份由庄景宏签字,《协议书》由庄景宏、徐春签字,可以确定庄景宏、***、徐春作为沃家公司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应当作为合同主体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由于庄景宏、***、徐春被认定为沃家公司的合同相对方,而该三人不具备承接装修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沃家公司形成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条款也属无效,故对沃家公司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沃家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金1500000元。从几份装修合同和2018年7月15日的协议书看,约定2018年1月31日完工,从庭审中举示的验收单显示,完成书面验收手续的有100套,存在未按时完工的情形。从沃家公司举示的证据看,因装修合同并未约定具体房号,且沃家公司并未向法庭举示全部租赁合同,即使沃家公司举示了157套房屋的租赁合同,该157套租赁合同与装修合同载明的157套房屋是否完全对应暂无法确定。同时,由于沃家公司未举示全部的157套房屋的租赁合同,也未举证证明是否还有其他房屋租赁。即使沃家公司只有157套租赁房屋并交由施工方施工,根据沃家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本院暂无法确定剩余未完工房屋的房号,无法确定未完工房屋的租金标准以及是否实际支付租金即损失的具体金额。因此,由于沃家公司举示的证据不充分,导致无法确定该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对沃家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案涉合同及相应材料上彩麒麟公司的印章均为伪造,对彩麒麟公司垫付的鉴定费50000元,应由***、庄景宏和徐春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沃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55元,由被告***、庄景宏和徐春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庄景宏和徐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  陈 郁

人民陪审员  付昌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