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第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瑞,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娜,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黄颖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089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3.73元,减半收取7171.87元,由上诉人太古环保(湛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子轩
审 判 员 吴有文
审 判 员 郑玉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诗婷
书 记 员 王德坚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