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0150号
原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35582W。
法定代表人:黄颖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栋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财工业区16号1层-6层(主楼及附楼)、15号1-5层、17号1-3层、18号南楼房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0518U。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73569.66元的财产,并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封被告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73569.66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