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3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新兴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上诉人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1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仅给上诉人提供劳务获取报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签署劳务合同,本案应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故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而非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所地亦不在新兴县,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新兴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合同的履行地为广州番禹电缆集团(新兴)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广东省新兴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