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945号之一
原告: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1191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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