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945号 原告: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1191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须以本院另案审理的(2022)沪0112民初10477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申请就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2022)沪0112民初10477号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须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