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8212号
原告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贾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4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92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欣
人民陪审员曾鲁
人民陪审员梅干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