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3212,组织机构代码***778902-3。
法定代表人贾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道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21A、B、C,组织机构代码72471167-6。
法定代表人朱永文。
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区松枫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71729。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执行人马华忠,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
被执行人雷盛云,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华忠、雷盛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4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仲裁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4财保168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雷盛云名下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30××9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40×××72、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44×××49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804.27元、人民币158588.14元。后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88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提交了结案申请书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已还清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28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向本案其他被执行人追索,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雷盛云名下××××房产(房产证号30××92)的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表示其已履行完毕,请求扣除执行费后将本院扣划的执行款余额回转至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44×××49。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院扣划的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余额为人民币152792.41元,应回转至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4×××4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4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雷盛云名下××××房产(房产证号30××92)的查封;
三、本院扣划的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余额为人民币152792.41元,应回转至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4×××4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杨守辉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兴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