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126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916X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21A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1676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镇远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区松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6767172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7民初156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连带偿付人民币720228.0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将所欠款项本金利息人民币805935.2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355元、执行费11132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6)粤0307民初156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