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21B.C.D。
法定代表人:朱永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春,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区松枫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镇远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XX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8日、9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XX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衡阳市石鼓区XX室(证号:XX)予以轮候查封,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两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核实。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马XX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深圳市利之宝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XX元,尚未执行到位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杨国志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