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8553号
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方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涛。
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方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刁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