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304号
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燕,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贝特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南路3号附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贝特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9.5元,由原告四川标卓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