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041号
原告: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寅,女,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川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丽华
书 记 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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