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康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康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幢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4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蒲昌茂,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四川省康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6587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