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804号
原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4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蒲昌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瑞泉馨城社区凤凰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贺余虎,职位不明。
原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3,002元,由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雨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