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1民初6243号

原告:四川中建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9层1901、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M9FGX1。

法定代表人:蒋真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5115201581552591。

第三人: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4栋1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68812N。

法定代表人:蒲昌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涯,公司员工。

第三人:罗江,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第三人蒋兴华,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四川中建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圣凯)诉被告***,第三人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亚消防)、罗江、蒋兴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圣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第三人宏亚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涯,第三人罗江,第三人蒋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圣凯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中建圣凯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并非由原告招用,双方未就相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原告与其并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不在原告处领取工资,亦不受原告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考勤、人事制度的管理,其从事的劳务也不是原告安排的,原告与***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本案不符合该《通知》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2.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是涉案工地的合法分包人,为提高施工效率原告将部分工程内部承包给第三人蒋兴华,蒋兴华与第三人罗江签订协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罗江,被告是由第三人罗江雇佣至工地干活,罗江作为雇主,被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关系明确。《仲裁裁决书》第3页在已认定上述基本事实关系的情况下,仍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法律适用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针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发民一(2016)1号]文件第13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与中建圣凯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服从中建圣凯的工作安排,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人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罗江未作答辩。

第三人蒋兴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原告中建圣凯公司提交了中建圣凯和宏亚消防的营业执照,被告***、第三人罗江、蒋兴华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工资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仲裁裁决书,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了阙大章与黄金、罗江的聊天记录,2019年2月至5月期间的考勤表,宜宾市叙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受伤时的照片等证据,本院依法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第三人宏亚消防公司作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二、三标段消防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中核建中消防安装工程)的承包人,与原告中建圣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采用劳务清包的形式将工程的劳务分包原告。为提高施工效率,2019年1月23日,原告中建圣凯公司作为发包方,蒋兴华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内部劳务管理协议书》(合同编号:201902),中建圣凯任命蒋兴华为中核建中消防安装工程劳务班主,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工程施工事宜。蒋兴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罗江。施工中,由罗江择优选择劳务队伍。2019年2月,被告***从其弟阙大章处获知罗江的工地有活干后,遂来到罗江的工地从事弱电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由罗江负责管理、考勤,工作接受罗江的安排。2019年2月至5月期间,包括***在内的务工人员的工资,由罗江根据每人出勤的天数、工资标准等制作工资表,由宏亚消防代发。***2019年2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由银行分别通过蒋兴华、罗文的账户打款给***。被告***按实领取了2019年2月至5月的工资。2019年5月24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向宜宾市叙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中建圣凯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11月7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叙劳人仲案(2019)182号],认定***与中建圣凯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建圣凯不服,遂诉至本院,希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若同时具备上述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反之则不然。本案中,被告***经人介绍到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二、三标段消防安装工程工地从事弱电安装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与中建圣凯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并非由中建圣凯安排,工资也不是中建圣凯支付,***与中建圣凯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具有隶属性。现中建圣凯请求确认其与***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中建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财

审 判 员  陈文芳

人民陪审员  彭堂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牟庭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