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220号之一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风临路6号16栋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Q8UB1Q。
负责人:**。
被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4栋1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6881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14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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