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369号之一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
法定代表人:涂方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金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五粮村
法定代表人:孙财夫。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军
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