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302民初1697号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2幢1单元3楼A号。

法定代表人:涂方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尘,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艳,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富洲大道中段218号26栋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筱,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消防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程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尘,被告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程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人民币22019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20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4月10日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远达.南湖领御三期27-36号楼及地下室车库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1月28日,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建设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消防验收合格,2019年4月10日,消防工程已正式移交给物业公司。2021年4月8日,原告派人前往该项目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并签字确认已无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律师函》,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2019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远达公司辩称,原告安装的消防设施设备在质保期间一直频繁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且原告派人前往物业时物业并没有确认无遗留问题,根据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1.由乙方承包远达.南湖领御三期27-36号楼及地下室车库消防工程,包干总价458万元,以签发验收合格证明之日为竣工日期;2.质量保修期为2年(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起计算),按工程结算总价5%的标准缴纳工程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物业管理单位及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发包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无利息);3.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乙方应派专人驻场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保修时限内派专人保修;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保修款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支付给甲方。其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最终结算总价为4403804.00元。2019年1月28日,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将案涉消防项目移交物业公司。原、被告双方对质保金金额及质保期届满日为2021年4月10日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采信的《消防工程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物业移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所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向原告主张了质量问题、提出了维保要求或原告未履行维保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质保金22019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资金占用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且起算日期应当为2021年4月11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2019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2.80元,由被告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