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3455号之四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方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艳,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尘,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江兴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艺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勋,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内江兴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江兴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内江兴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 黎泽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天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