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3455号之二
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方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艳,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尘,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江兴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艺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内江兴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邓镇兵、人民陪审员黎泽明、人民陪审员王萍。
审 判 长 邓镇兵
人民陪审员 黎泽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天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