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747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城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9751883X5。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受理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海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1)川1002民初3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12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送达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