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366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8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2幢1**3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747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鸿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