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执2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太伏镇向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5994R。
法定代表人:刘世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双,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9720898M。
法定代表人:石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泸仲字第16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仲裁过程中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川0502财保4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段××号××层××号××号××号××号××号停车位。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段××号××层××号××号××号××号××号停车位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段××号××层××号××号××号××号××号停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朝云
审判员  詹 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