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2165号之一
原告:***市高新区润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29号小岗上新村19-1-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08170Y7X。
经营者:罗喜,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培,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政府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6114864T。
法定代表人:朱**才,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太伏向荣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5994R。
法定代表人:刘世莲,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新区润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110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高新区润嘉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