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高新区润嘉建材经营部与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2165号

原告:***高新区润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29号小岗上新村19-1-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08170Y7X。

经营者:罗喜,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政府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76114864T。

法定代表人:朱**才,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太伏向荣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5994R。

法定代表人:刘世莲,职务:经理。

原告***高新区润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泸州聚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