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异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泸州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天路三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84220305M。
法定代表人:陈增昌,执行董事。
异议人(被保全人):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怡海佳苑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MA0QMM0E。
法定代表人:陈增昌,执行董事。
异议人(被保全人):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文昌路21号1栋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MA62EUK05W。
法定代表人:陈增昌,执行董事。
三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寿华,四川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保全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太伏向荣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5994R。
法定代表人:刘世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泸州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农业银行账户2241XXXXXXXXXX0716、农业银行账户2241XXXXXXXXXX2491、建设银行账户1505XXXXXXXX1356、农业银行账户0531XXXXXXXX3880、中国银行账户1492XXXX9106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5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1月18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泸州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寿华及申请保全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泸州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称,法院冻结的以上五个账户均为与住建局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预售商品房监管账户,冻结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理由:申请保全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以上监管账户所在项目工程的承建方,其起诉的债权系其他项目中产生,且异议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以保全,同意用19套房屋和255个车位进行保全置换。故此,法院冻结的账户中包含的5个预售商品房监管账户应当解除。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不同意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没有诚信履行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是针对可挽救的中小企业,本案中的被保全人已经不具备可挽救的条件。
本院查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三异议人银行存款16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保全,冻结了三异议人共13个银行账户,其中包括前述监管账户中3个账户,分别为: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2241XXXXXXXXX2491、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1505XXXXXXXXX13561、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0531XXXXXXXXX3880。对异议人提出的另外两个监管账户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解除已经冻结的3个监管账户。申请保全人的债权系其他项目产生,而非该三个账户所在项目工程产生,且异议人同意由其他财产进行置换。所以应解除此3个监管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异议人洪雅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2241XXXXXXXX2491、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1505XXXXXXXXX13561、乌兰察布蜀泰置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0531XXXXXXXXX3880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董志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昭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