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亚建材有限公司、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397号
原告:四川省宏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泸县福集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BCA97,
法定代表人:杨会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清,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太伏向荣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20825994R.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宏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宏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宏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宏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曦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倩倩
书 记 员 欧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