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110民初240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安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6560元及利息损失暂计2044元(按银行存款利率,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返还日为止),共计286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系劳动合作关系,2019年8月份,经朋友介绍,被告在建设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镇项目时,将部分板房吊顶的工程分包给原告,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原告如约将工程完成,但被告却未如约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月7日签订欠款协议,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履行欠款支付义务。原告经多次讨要无果。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付款计划协议。甲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鉴于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项目由于手续不全而被鹿泉区政府部分拆除,余下部分罚没。项目全面停工,总包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到巨大影响,损失惨重。目前实在无力支付该项目任何材料余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付款计划协议。甲方欠乙方货款2656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在建设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镇项目时,将部分板房吊顶的工程分包给原告,2020年1月7日签订欠款协议,内容是鉴于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项目由于手续不全而被鹿泉区政府部分拆除,余下部分罚没。项目全面停工,总包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到巨大影响,损失惨重。目前实在无力支付该项目任何材料余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付款计划协议。甲方欠乙方货款2656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工程项目部盖章确认,工程项目负责人***也签字确认。给付日期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是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工程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应由其上级部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欠原告26560元,有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工程项目部盖章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未约定利息,被告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辩驳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65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5月10日开始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5元由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200)。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15.1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