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7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平,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龚耘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