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1834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2021年8月18日,原告***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