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134号 原告: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晖***99号1栋2**21层2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4元,由原告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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