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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