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4674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卓小杭,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1栋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沈一伟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