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1389号
原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1栋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圣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34元,由原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何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