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1850号
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67525151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红,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刚,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喜娜,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1幢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4643元,由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志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祁鹏宇
书 记 员 王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