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民初1568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90594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四川思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鹏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东千
书 记 员 张文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