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飞,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923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工程款、保证金、违约金等99315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9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0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无银行存款、股权、证卷、债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登记在名下位于大英县蓬莱镇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大国用(2013)第03027号】、位于大英县蓬莱镇环城路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大国用(2013)第05194号大国用(2014)第00878号大国用(2014)第00877号大国用(2013)第07108号大国用(2013)第07109号】、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西路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3)第××号大国用(2013)第03353号大国用(2013)第03351号】、位于大英县蓬莱镇郪江新城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5)第××号大国用(2015)第00929号大国用(2015)第00930号大国用(2015)第00932号大国用(2015)第00928号大国用(2015)第00933号】,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5.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尚有执行标的99315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9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058元未能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本,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立赞
审判员 成代龙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