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1民初2238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原告:***,男,生于1985年11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格,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171100016。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71448830B。
负责人:张英。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35419C。
法定代表人:蒋飞。
原告**、***与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