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乐、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4261号
原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水利局职工集资楼裙楼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09366772K。
法定代表人:唐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佘帆,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乐,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8号9栋2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63114T。
法定代表人:杨雷。
原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乐、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