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63114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8号9栋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054140949W,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费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5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454555元。本案执行费67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另案处置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