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21民初6249号
原告: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四川陈律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甯勤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