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蓝优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6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92号1-2幢1层5号。
法定代表人:郭豫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蓝优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177号2栋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蓝优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16674元,执行费3150元,本次执行到位债权数额10847.1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资产、车辆等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0847.17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三台娱乐电动车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标,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上述拍卖标的物以抵偿债务。本院还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陈柏林、成都图灵赛车运动有限公司享有的租金收入予以了扣留,但暂不具备提取条件。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虎
审判员 周华斌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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